家用電器、通訊、信息技術設備
建筑材料
機動車輛原材料(零件)
其它產品(如:鞋、皮具、玩具、服裝等)
該法規要求,產品標簽應采用印度尼西亞語,并包括以下信息:
(a) 產品名稱和/或品牌名稱
(b) 生產商名稱和地址(本地生產的產品)
(c) 進口商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
(d) 原產國(.....制造)
按照法規附錄中列舉的產品種類,不同產品的標簽應包含其它附加信息。例如,服裝還應包含:
(e) 材料類型和成份(纖維合成)
(f) 尺寸
(g) 護理指南
對于不同的產品,標簽位置的要求也不同,如在產品上或在包裝上,或兩者都應帶有。
對于目前未在印度尼西亞市場上銷售的產品,該法規的生效日期為2010年7月,對于已在該國分銷和銷售的現有產品,生效日期為2010年12月。
在法規生效之前,相關企業應確保完全符合上述法規的要求,以避免受到處罰或召回產品。
企業在使用標簽之前,應將標簽信息提交給貿易部的監管委員會,委員會在收到標簽資料后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確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