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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決定聯合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2011年)》(以下簡稱:《法檢目錄》)進行相關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將部分紡織品、升降機、功率≤125w的吊扇和裝有離心甩干機的非全自動洗衣機等91個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A/B調整為A/。 二、將海關商品編號8211910000(刃面固定的餐刀)的監管條件由A調整為A/B。 三、將海關商品編號3101009020(經化學處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葉、腐根、樹皮、樹葉、樹根等森林腐殖質>)、3101009090(經化學處理的其他動植物肥料)、7117110000(賤金屬制袖扣、飾扣)、7117190000(其他賤金屬制仿首飾)、7117900000(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飾)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B。 四、結合2011年海關商品編號調整情況,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對《法檢目錄》進行了對應調整。 五、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進出境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管,進出口經營者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1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調整表 注: 海關監管條件說明 A––實施進境檢驗檢疫 。篓C–實施出境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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