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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子礪副秘書長就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紡織專業委員會成立接受《中國紡織報》記者專訪
作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紡織專業委員會的共同發起單位之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是中國最具有代表性的商事調解機構,目前該中心每年辦理的商事爭議案件達400余件,截止2005年底,整個調解網絡的受案量已達5000余件,案件當事人涉及4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紡織專業委員會的成立儀式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副秘書長、調解中心紡織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穆子礪也就有關調解的一些基本情況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記者:當前,成立調解中心紡織專業委員會具有什么特殊意義?
穆子礪:當前,黨中央發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號召,各行各業都在為這個目標在努力工作,作為從事調解工作,直接體現出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所遵循的主要原則是:友好協商;平等互利;注重效率。而這些是恰恰是與調解的主要原則不謀而合、并行不悖的。貿促會調解中心和貿促會紡織行業分會共同組建調解中心紡織專業委員會,正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應運而生。
記者:您能對調解的基本常識作一簡單介紹嗎?
穆子礪:目前在國際上解決商事(經濟貿易)爭議的途徑主要有四種,分別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這當中,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調解在解決商事爭議中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國際上越來越受到當事人普遍的重視和采納。
在中國,調解的歷史源遠流長,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有“禮之用,和為貴”、“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和氣生財”等哲學思想和處世觀念。在中國的司法和仲裁實踐中,也一直非常重視調解,大力倡導“訴訟與調解相結合”;“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做法,得到國際上廣泛贊譽,被譽為“東方經驗”和“中國經驗”。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入世”以來,隨著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的逐年增多,調解事業均有了長足的發展,在解決國內外經貿糾紛,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記者:與其他法律爭議解決方式相比,調解具有哪些優勢和作用?
穆子礪:調解具有的優勢包括:程序靈活,簡捷便利;費用低廉,節省時間;不傷和氣,保持合作;平等協商,力求雙贏。
關于商事調解的作用,第一,從法律意義上講,通過調解這種方式幫助當事人息爭止紛,在具體進行的過程中,必然要參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調解后的結果,也會產生新的法律后果,如達成和解協議或由調解機構作出調解書等;第二,經濟發展上講,當事人的糾紛得到解決,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間接上促進了國內外的經濟貿易的發展,這也是不言而喻的。第三,從社會意義上講,通過對當事人調解工作,爭議解決,矛盾消除,使當事人繼續保持合作關系;進而有利于構建穩定、和諧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
記者:當事人發生法律爭議后如何申請調解?商事調解一般遵循那些原則?
穆子礪:調解中心紡織專業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調解協議和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申請受理案件。在此我們也建議紡織服裝企業在訂立合同時可加入以下調解條款:“本合同之各方當事人均愿將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紡織專業委員會,按照申請調解時該中心現行有效的規則進行調解。經調解后如達成和解協議或調解員根據該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調解書,各方都要認真履行該和解協議或調解書中所載之各項內容。”
在商事調解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要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在調解程序、調解機構、調解員、調解地點等方面都要體現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有絲毫的強迫和勉強。在調解的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任何階段,都可以要求退出調解程序,中止調解程序。
(二)獨立公正原則。所謂獨立,一方面是指調解機構本身是獨立的,不隸屬于任何行政機關;另一方面是指調解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獨立辦案,不受任何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及個人的影響和干預。所謂公正,一方面是指調解員本身要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另一方面是指調解員在審理案件時要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不偏不倚,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三)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后,往往各執一詞,自認為有理,因為當事人不能真實地認識到自己的正確與錯誤、守約與違約、優勢與劣勢。而調解員經過認真審閱雙方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的陳述,就能夠客觀、全面地分析案情,指出問題的關鍵所在,指出雙方的是非曲直,在此基礎上進行調解,就會出現較好的效果。
(四)依據法律,參照國際慣例,結合公平合理原則
調解員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應當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便于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當法律沒有相關的規定時,調解員可以參照有關的國際慣例或行業慣例,亦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精神處理雙方的爭議。
(五)互諒互讓、友好協商原則
調解工作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工作,對于調解員來說,需要的是耐心和信心,對于當事人來說,需要的是誠心和虛心。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只強調自己的利益,不考慮對方的利益;只要求對方讓步,不能作到自己讓步,那么,就很難達成和解協議。只有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早日解決了糾紛,當事人的利益也就真正得到了保護。
(六)保守商業秘密原則
保守商業秘密是解決商事爭議應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一方面,它體現在調解的整個過程不得公開:調解員和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代理人,證人,調解員聘請的專家和經辦案件的秘書人員等一切案件參與者都不得向外界透露該案的程序進展情況和實體上爭議的內容;另一方面,一旦調解失敗,當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或訴訟程序中,引用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和表示愿意接受的任何意見和建議,作為其起訴或答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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